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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商不得新增依行紀方式運用財富管理執行資產配置之客戶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28 日

要旨

證券商不得新增依行紀方式運用財富管理執行資產配置之客戶

主旨

證券商不得新增依行紀方式運用財富管理執行資產配置之客戶

法規內容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九十八年九月二 十八日以金管證券字第 0980050616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該應注意事 項已刪除證券商依行紀方式運用財富管理專戶為客戶執行資產配置之 規定,證券商不得新增客戶,並應於一年內了結現有客戶業務,但有 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核准延展。 三、本令自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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