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簡式計算法)」
要旨
修正「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簡式計算法)」
主旨
修正「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簡式計算法)」
法規內容
一、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 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 明細申報表(簡式計算法)」如附件。 二、本次修正內容自九十八年十二月申報九十八年十一月份證券商資本適 足申報資料起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0.15 金管證券字第 1010025 652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