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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之認可

會議日期 98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之認可

主旨

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之認可

法規內容

主 旨:所請認可成為辦理「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 修辦法」所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以下簡稱審核辦法)規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會 98 年 10 月 21 日稅會教字第 98159 號函、10 月 13 日稅會教字第 98155 號函、98146 號函、9 月 29 日稅會教字第 98146 號、98145 號函 及 9 月 10 日未具文號申請函辦理。 二、所請認可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 法(以下簡稱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會計主管專 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節,准予照辦。至所請認可為辦理專業進修 辦法第 5 條及第 6 條第 2 項第 1、2 款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 之進修機構乙節,經核 貴會所檢送最近 2 年及預計 1 年辦理訓 練課程,並非專為辦理會計、審計準則公報及有關解釋函令等相關課 程,與審核辦法第 2 條第 2 項之規範要旨有別,歉難認可。 三、依審核辦法第 4 條規定,擔任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之授課講師應具備 一定資格條件,請確實依前開規定聘用一定資格條件之授課講師,並 修正所報預定 1 年內辦理課程之工作計畫,於文到 1 個月內報會 備查。 四、依專業進修辦法第 10 條規定,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應於每 年 1 月底前申報會計主管前 1 年度進修情形,會計主管如未符合 持續進修及最低進修時數之規定,應於 1 個月內改善;逾期未予改 善者,公司應立即調整其職務。為配合前揭會計主管進修之需要,請 儘量於每年 2 月份安排相關之訓練課程。 正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稅務會計教育基金會、本局佈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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