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上市公司買回其股份轉讓予員工者,不受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之限制
要旨
上市公司買回其股份轉讓予員工者,不受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之限制
主旨
上市公司買回其股份轉讓予員工者,不受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之限制
法規內容
一、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買回其股份轉讓予員工,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庫藏股轉讓予員工者,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上市有價證券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二、本令自九十九年一月五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895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