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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申請辦理登記應檢附文件

會議日期 99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修正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申請辦理登記應檢附文件

主旨

修正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申請辦理登記應檢附文件

法規內容

依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申請辦理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大陸地區合格機構投資者應檢附之文件:

(一)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規定之成立證明文件。

(二)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合格機構投資者之證明文件。

(三)大陸地區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海外額度文件。

(四)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五)申請登記之大陸地區投資人親簽之登記表。

二、本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大陸地區投資人應檢附之文件:

(一)符合作業要點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登記之大陸地區投資人親簽之登記表、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二)本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之大陸地區投資人並須檢附上市(櫃)公司之國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切結確實取得大陸籍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上市(櫃)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買回其股份之證明文件影本、上市(櫃)公司董事會通過當次買回其股份轉讓予員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發行新股之議事錄影本。

(三)本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大陸地區投資人並須檢附由外國發行人之股務代理機構證明大陸籍股東在外國發行人於我國上市或上櫃前已持有該發行人有價證券之證明文件或大陸籍員工依法認購或獲配股份之證明文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准外國發行人在我國上市或上櫃之同意函影本及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證明文件。

三、本會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金管證八字第○九八○○一七六六九一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銀行、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4 月 30 日金管證八字第 09800176691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6 月 8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315315 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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