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5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有關交易確認書及對帳單之規定

會議日期 99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有關交易確認書及對帳單之規定

主旨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有關交易確認書及對帳單之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受託或銷售機構應 自發行人或總代理人送達交易確認資料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製作並 寄發書面或傳送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予投資人,並應於次月十日前 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上月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予投資人。 二、前點所稱交易確認資料之「交易」所涵蓋範圍,包含申購、贖回、轉 換、發行機構提前贖回等交易成交或交割完成,不包含配息及分紅。 另對於投資人定期定額申購之交易確認資料得併入月對帳單交付予投 資人。 三、本會 98 年 8 月 21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800426011 號令自即日廢 止,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貼本會保險局公告欄、貼本會 銀行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 務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檢查局)、本會法 律事務處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8.21 金管證券字第 09800426011 號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9.29 金管證券字第 099 0046578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186 期 25047-250 48 頁)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有關交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