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其授權訂定之函令施行後,受託或銷售機構新增之契約應遵守相關規定
要旨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其授權訂定之函令施行後,受託或銷售機構新增之契約應遵守相關規定
主旨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其授權訂定之函令施行後,受託或銷售機構新增之契約應遵守相關規定
法規內容
主 旨:所詢本會 98 年 8 月 21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800426011 號令規定之適 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說 明:一、復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98 年 9 月 11 日壽會本字第 9 8094325 號函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98 年 10 月 20 日中 託業字第 0980000886 號函。 二、本會業於 99 年 2 月 12 日發布金管證券字第 09800706991 號令 ,旨揭令於同日停止適用,先予敘明。 三、另查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4 條第 3 項已說明該管理規則( 包含其授權訂定之函令)施行前已發行之產品,如受託或銷售機構已 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作為投資型保單連結之標的,則不受該管理規 則之約束;但受託或銷售機構與客戶於該管理規則及其授權訂定之函 令施行後新增之契約,則應遵守上開管理規則及函令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銀行局、保險局、檢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