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計算歸入利益之取得股票時點及買進成本
要旨
釋示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計算歸入利益之取得股票時點及買進成本
主旨
釋示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計算歸入利益之取得股票時點及買進成本
法規內容
一、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屬買進而取得股票,應有證券交易法第 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歸入權之適用,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為「股票交付日」,發行人或其代 理機構如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九條規 定以發行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發給員工認股權人者,取得時點則為 「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日」。 (二)上市及上櫃股票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買進成本, 興櫃股票則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為買進成本 。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五年一月一十二日金管證三字第○九四○ 一四七八二二號令自即日廢止。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本會資管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1.12 金管證三字第 0940147822 號 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