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4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將外資持有剩餘年限逾一年以上之買賣斷公債部位納入匯入資金 30% 限額計算。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將外資持有剩餘年限逾一年以上之買賣斷公債部位納入匯入資金 30% 限額計算。

主旨

將外資持有剩餘年限逾一年以上之買賣斷公債部位納入匯入資金 30% 限額計算。

法規內容

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得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投資於公債、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暨從事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店頭新臺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店頭結構型商品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端交易。投資貨幣市場工具以距到期日九十天以內之票券為限。

二、前點店頭新臺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包括新臺幣遠期利率協定、利率交換及利率選擇權;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包括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涉及臺股股權之選擇權及股權交換,暨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涉及外國股權之選擇權及股權交換;店頭結構型商品包括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連結國內、外股權與利率之商品。

三、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公債、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之總額度,併計從事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店頭新臺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店頭結構型商品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端交易所支付之新臺幣權利金及交換結算差價淨支付金額,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之百分之三十。

本令發布前持有剩餘年限逾一年之公債,計入後如有超逾前揭限制者,該公債得繼續持有至到期日止,惟不得再新增部位。

四、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擔任選擇權賣方所收取之權利金,於交易到期前不得申請結匯,惟交易連結國外股權性質之商品而須申請結匯者,不在此限。

五、本會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金管證券字第○九八○○五六九七三一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銀行、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11.10 金管證券字第 09800569731號令自即日廢止)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4.2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13178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將外資持有剩餘年限逾一年以上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