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二月六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二四三一一號令、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五三六一二號令及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金管證投字第○九九○○一二五一一一號令
要旨
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二月六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二四三一一號令、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五三六一二號令及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金管證投字第○九九○○一二五一一一號令
主旨
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二月六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二四三一一號令、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五三六一二號令及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金管證投字第○九九○○一二五一一一號令
法規內容
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二月六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二四三一一號令、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五三六一二號令及九十九年 三月二十五日金管證投字第○九九○○一二五一一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資訊處理處、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2.06 金管證四字第 09600024311 號令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11.02 金管證四字第 0960053612 號 令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3.25 金管證投字第 09900125111 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