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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放寬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標的

會議日期 99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放寬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標的

主旨

放寬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標的

法規內容

一、依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訂定之。 二、核定下列標的為大陸地區投資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一)臺灣存託憑證及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櫃)公司及第二上市(櫃 )公司之有價證券。 (二)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櫃)公司及第二上市(櫃)公司上市(櫃 )前承銷之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以及前揭公司現金增資承銷股票 或再次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 (三)上市(櫃)公司初次上市(櫃)前承銷及現金增資承銷股票與初次 上市前承銷之認購(售)權證。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銀 行、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 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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