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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之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為其海外外籍員工所開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得為其處理以往年度配發之員工分紅股票

會議日期 98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之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為其海外外籍員工所開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得為其處理以往年度配發之員工分紅股票

主旨

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之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為其海外外籍員工所開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得為其處理以往年度配發之員工分紅股票

法規內容

一、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以下稱發行公司)之海外子公司或分公 司依本會九十七年十月八日金管證八字第○九七○○四四○一六號令 ,為其海外外籍員工所開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得依華僑 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為其海外外籍員 工處理以往年度配發之員工分紅股票。 二、發行公司之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應檢送切結確實取得海外外籍員工授 權處理九十七年十月八日以前取得員工分紅股票之切結書正本。 三、實體股票由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依外籍員工原留印鑑、切結書及 「轉讓過戶申請書」辦理實體股票轉讓登記為集合投資專戶,其股票 背面出讓人欄位由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刻製專用章,樣式由發行 公司自行決定;另於股票背面受讓人欄位加蓋保管機構之印鑑。再由 該保管機構參加人將實體股票送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保管並將股數登錄於該集合投資專戶集保帳戶。 四、無實體股票由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依外籍員工原留印鑑及「登錄 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申請書」申請將帳務撥轉至集合投資專戶後,再由 該保管機構填具「登錄專戶轉帳申請書」向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申請撥至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開設於保管機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 資專戶。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請轉 知各上市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請轉知各上櫃、 興櫃股票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銀行、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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