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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東或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如董事會不配合召集人依法製作與傳送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各項議案之說明資料,召集權人可自行為之

會議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股東或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如董事會不配合召集人依法製作與傳送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各項議案之說明資料,召集權人可自行為之

主旨

股東或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如董事會不配合召集人依法製作與傳送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各項議案之說明資料,召集權人可自行為之

法規內容

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獲得主管機關許可或監察人依公司法第     二百二十條規定召集股東會者,如公司董事會不配合召集權人依「公開發 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七條規定製作及傳送徵求人徵求彙 總資料、第十二條規定傳送及揭示徵求人徵得之委託書明細資料、第十三 條規定傳送及揭示非屬徵求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明細資料、第十三條之 一規定辦理委託書統計驗證作業或「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 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製作與傳送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各 項議案之說明資料,召集權人均可自行為之。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本會資訊管理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3.26 金管證交字第 1010587 59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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