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2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方式

會議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方式

主旨

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方式

法規內容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之限制:

(一)指派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依第一款規定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時;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但其股數應計入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股數計算。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二點規定指派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其股數不計入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股數計算。

六、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五○○○一○八四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資訊管理處(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3.10 金管證四字第 0950001084 號令自即日廢止)不在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5.18 金管證投字第 1050015817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