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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召集通知、股東會議事錄及重要決議之公告方式。

會議日期 100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召集通知、股東會議事錄及重要決議之公告方式。

主旨

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召集通知、股東會議事錄及重要決議之公告方式。

法規內容

一、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辦理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二,對於持有記名 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於開會三十(十五 )日前之召集通知,與辦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股東會 議事錄之分發,及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股東會承認之財務報表及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以公告方式為之者,其公告方式應 向本會指定之資訊公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 依規定完成公告。 二、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辦理前點應公告事項,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訂「公開發行公司 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之作業規範辦理。 三、目前本會指定之資訊公告申報網站為「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http://sii.twse.com.tw/ )。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一五七一○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銀行局、保險局)、本會資訊管理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11.21 台財證一字第 0910157105 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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