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商應遵循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要旨
證券商應遵循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主旨
證券商應遵循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法規內容
一、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 二、除編製準則另有規定外,證券商不得以遵循任一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規定將產生誤導,以致 與「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所定之財務報表目的衝突為由,而 不遵循編製準則、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 釋及解釋公告之規定。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本會資訊管理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