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 100 年 9 月 20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00040523 號令影本及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有「私募股票」申報書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要旨
檢送本會 100 年 9 月 20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00040523 號令影本及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有「私募股票」申報書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檢送本會 100 年 9 月 20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00040523 號令影本及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有「私募股票」申報書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本會業於 100 年 9 月 20 日以金管證交字第 1000040523 號令,釋示內部人依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一三八號令釋規定,將原取得私募之股票轉讓予其依企業併購法分割新設持股之百分之百之子公司,該受讓子公司為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所稱之「特定人」。
正 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含附件)副 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