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台財證(二)字第○二一四五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台財證(二)字第○三二九五號函及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三○○○○○二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要旨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台財證(二)字第○二一四五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台財證(二)字第○三二九五號函及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三○○○○○二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台財證(二)字第○二一四五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台財證(二)字第○三二九五號函及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三○○○○○二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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