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格式。
要旨
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格式。
主旨
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格式。
法規內容
一、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金管證三字第○九四○○○二七一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資訊管理處(均含附件)(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6.22 金管證三字第 0940002714 號令廢止)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1.21 金管證交字第 10500450201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