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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有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準備轉列特別盈餘公積規範之相關規定。

會議日期 101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訂定有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準備轉列特別盈餘公積規範之相關規定。

主旨

訂定有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準備轉列特別盈餘公積規範之相關規定。

法規內容

一、配合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起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編製財務報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撥之賠償準備應轉列為特別盈餘 公積,轉列後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五年五月九日(七五 )台財證(二)第○○四八○號函有關提存賠償準備金會計處理部分 業經本會一○一年十月三十日金管證交字第一○一○○四七三九二三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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