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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主旨

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法規內容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核定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所規定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為境外華僑及外國 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法律事務處、資 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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