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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有關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令。

會議日期 102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釋示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有關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令。

主旨

釋示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有關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令。

法規內容

一、有關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 網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下載專區」公告之「2010 年版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網址:http://www.sfb.gov.tw) 。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生效。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 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5.07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16 580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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