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信託業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該公益信託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累計超過該公司股份總額一定比率,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申報,並請轉知各會員周知,請 查照。
要旨
有關信託業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該公益信託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累計超過該公司股份總額一定比率,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申報,並請轉知各會員周知,請 查照。
主旨
有關信託業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該公益信託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累計超過該公司股份總額一定比率,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申報,並請轉知各會員周知,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公益信託之委託人不具運用決定權,受託人係依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會指示執行股票買賣,若該公益信託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累計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十,受託人即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及第 25 條規定,辦理持股轉讓事前及持股異動事後申報,若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亦應依同法第 43 條之1 第 1 項規定辦理申報與公告。
正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