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0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證券商申請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標準。

會議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訂定證券商申請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標準。

主旨

訂定證券商申請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標準。

法規內容

一、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在我國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者,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應達新臺幣一百億元;僅辦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依第七款因證券業務代理客戶辦理外幣間買賣及辦理匯率以外之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者,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應達新臺幣四十億元。

三、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財務狀況符合本會規定之標準,係指符合下列規定:

(一)證券商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

(二)證券商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四倍;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流動資產總額。

四、另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符合本會規定之標準,係指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五、證券商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期間,其淨值、財務比率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仍應維持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之金額或比率。

六、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書、申請許可事項表格式如附件。

七、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17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00363166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訂定證券商申請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