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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定期申報財務業務相關資料之規範。

會議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訂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定期申報財務業務相關資料之規範。

主旨

訂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定期申報財務業務相關資料之規範。

法規內容

一、依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資產負債月報表及業務相關之月報表、季報表(如附表)。

三、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將前項報表至「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傳送申報。

四、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於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成交後,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辦理資訊申報。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10 月 1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40384507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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