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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充釋示本會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三○○○三二四四三號令。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補充釋示本會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三○○○三二四四三號令。

主旨

補充釋示本會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三○○○三二四四三號令。

法規內容

核釋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三○○○三二 四四三號令第一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所稱「該基金投資於中華民 國證券市場之比率不得超過其淨資產之百分之三十」之比率限制,得不計 入外幣計價國際債券(含寶島債)。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 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 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 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1.21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43 860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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