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3項所稱之「投資」範疇。
要旨
核釋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3項所稱之「投資」範疇。
主旨
核釋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3項所稱之「投資」範疇。
法規內容
核釋證券商因執行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業務,基於避險所需而取得 其他證券商股票,非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稱之「投資」範疇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