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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承銷商得辦理財務規劃及諮詢顧問業務及其範圍與應遵循事項。

會議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承銷商得辦理財務規劃及諮詢顧問業務及其範圍與應遵循事項。

主旨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承銷商得辦理財務規劃及諮詢顧問業務及其範圍與應遵循事項。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承銷商得辦理 財務規劃及諮詢顧問業務,其範圍如下: (一)與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收購、公司併購、股份轉換、受讓他公 司股份、營業或財產等事務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 (二)提供企業財務再造之諮詢顧問服務。 (三)提供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及籌資建議,並協助其 進行專案評估。 (四)提供企業營運重整及組織再造之建議。 (五)協助銀行處理不良企業債權之諮詢顧問服務。 (六)辦理公司私募有價證券相關之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 (七)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 (八)提供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及籌資有關財務諮詢顧問服務。 (九)提供私募資本(private equity fund )之投資及籌資有關財務諮 詢顧問服務。 (十)提供改善資產負債結構之財務諮詢顧問服務。 (十一)提供風險管理及財務工程之財務諮詢顧問服務。 二、證券商辦理前述財務規劃及諮詢顧問業務,應確實遵循下列規範: (一)人員資格:辦理該項業務之人員,應具備證券承銷人員資格條件, 如辦理該項業務尚涉有其他法令規定,須具備一定專業資格者,仍 須依該等法規之規定,取得相關證照或資格。 (二)資訊保密: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因辦理該項業務而獲 致之財務業務資訊應予保密,確實遵循與客戶簽訂之保密協定,並 強化證券商內部控制,以防止資訊被不當或不法利用。 (三)防火牆機制:為防範客戶與證券商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證券商應確 實依照「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落實各單位間防 火牆機制。 三、證券商辦理發行人發行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及國際債券之財務規劃及 諮詢顧問業務,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所收取之財務顧問費不 得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任何人。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金管證二字第○ 九四○○○○六三○號令,自即日廢止。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2.16 金管證二字第 0940000630 號 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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