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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三○○四○六一四號函及九十四年四月七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一○九八一二號函,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本會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三○○四○六一四號函及九十四年四月七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一○九八一二號函,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主旨

本會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三○○四○六一四號函及九十四年四月七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一○九八一二號函,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

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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