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13條之1及第15條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13條之1及第15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13條之1及第15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下列規定事項之機構:
(一)依第七條之一規定,審核及檢查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
(二)依第七條之二規定,受理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辦理徵求場所人員資料之申報。
(三)依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檢查委託書統計驗證作業。
(四)依第十五條規定,檢查徵求人、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受託代理人或其關係人取得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金管證三字第○九四○○○五九○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12 月 6日金管證三字第 0940005901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8 月 25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10349969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