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資人融券賣出或向貴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券賣出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自 104 年 9 月 21 日起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要旨
投資人融券賣出或向貴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券賣出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自 104 年 9 月 21 日起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主旨
投資人融券賣出或向貴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券賣出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自 104 年 9 月 21 日起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法規內容
說明:請轉知各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配合辦理。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