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核准得發行認購(售)權證及已發行下列商品之標的證券且該標的證券在我國上市(櫃)者,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
(一)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
(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海內外可轉換公司債或可交換公司債。
(四)海外存託憑證。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