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4點第1項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4點第1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4點第1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十四點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核准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其信託財產得運用於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4 月 10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90332671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