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對境外客戶辦理業務規定之令

會議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對境外客戶辦理業務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對境外客戶辦理業務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對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應依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遵循下列事項:

(一)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行紀業務者,除下列事項外,應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1.受託買賣外幣金融商品之種類及範圍。

2.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

3.商品應經同業公會或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備查或申報生效之規定。

4.從事推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規定。

5.辦理客戶委託帳戶保管業務之規定。

6.因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規定。

(二)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代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買受人應以境外專業機構投資人為限,買賣標的以外國債券為限,並應依照證券經紀商經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相關規範辦理。

(三)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總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以信託方式接受客戶委託執行資產配置業務,該客戶為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者,除下列事項外,應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1.管理、運用與處分信託資產之種類及範圍。

2.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

3.商品應經同業公會或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備查或申報生效之規定。

4.從事推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規定。

(四)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前三款業務,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除應充分說明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及充分揭露其風險外,並應就下列事項訂定作業規範,總公司於報經董事會核准後施行:

1.接受客戶之標準與瞭解客戶之審查作業程序。

2.得提供客戶之商品種類及範圍。

3.商品適合度規章。

4.商品上架之審查機制。

5.從事推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之事項。

(五)第三款業務應帳列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並另以附註方式揭露於總公司(或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所設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財務報表。

(六)本令所規範事項,應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落實執行。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三○○二八六五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8.25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28654 號令自

104.11.27 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對境外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