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25條及第39條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25條及第39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25條及第39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8.14 金管證交字第 10600259901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