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0條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0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0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有關證券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方式,其相關規範如下:
(一)證券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二)證券商對於持有股票公司股東會未採電子投票且持有股份未達三十萬股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三)證券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以電子方式行使者外,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前開指派書及電子投票紀錄應留存備查。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五○○○一○九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3.13 金管證二字第 0950001096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