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5條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4條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5條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4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5條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4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金管證交字第一○一○○二六九二七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7 月 5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100269271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6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203855095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