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0條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0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0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期貨商財務報告之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如附件;本書表格式自編製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二、期貨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應依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會計年度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金管證券字第一○六○○○二三○八八號令,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2 月 16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600023088 號令,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9 月 21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703332992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