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0條規定之解釋令
要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0條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0條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槓桿交易商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從事臺股股權相關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因採實物交割履約,而以槓桿交易商避險專戶之上市有價證券交付者,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895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