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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但書規定之令

會議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有關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但書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但書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但書規定,證券商及期貨商應依下列時程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管:

(一)上市(櫃)綜合證券商及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底前,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二)除前款外,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應於一百十年六月底前,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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