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開立投資專戶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因依外國法令辦理合併,須將公開發行股份移轉予另一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該合併案件並依本會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金管證八字第○九四○一四九二九七號令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辦理移轉者,則受讓之境外華僑或外國人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特定人。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