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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需要,各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應佩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未佩戴口罩,或經量測體溫有過高情形者,禁止該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需要,各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應佩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未佩戴口罩,或經量測體溫有過高情形者,禁止該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

主旨

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需要,各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應佩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未佩戴口罩,或經量測體溫有過高情形者,禁止該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

法規內容

主 旨: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需要,各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應佩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未佩戴口罩,或經量測體溫有過高情形者,禁止該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

依 據: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09 年 4 月 17 日核示事項。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3 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及「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公告事項:各公開發行公司自即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為止,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應佩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未佩戴口罩,或經連續量測二次體溫有發燒達額溫攝氏 37.5 度或耳溫攝氏 38 度者,禁止該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3 月 3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10366313 號公告,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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