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0條及第13條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0條及第13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0條及第13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茲指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所稱本會指定之申報機構及資訊傳輸系統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結構型商品資訊觀測站」(網址 https://structurednotes.tdcc.com.tw)。
二、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每一營業日應編具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一。
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每月終了後十日內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三。
四、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於投資人須知中以顯著方式揭露第一點網址。
五、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本會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金管證券字第○九八○○四二六○一三號令及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九九○○一七三四一號令,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8 月 21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800426013 號令,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90017341 號令,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5 年 5 月 11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50334978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