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核定依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但不包括指標價值之計算方法含有新臺幣匯率之指數投資證券。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令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令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核定依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但不包括指標價值之計算方法含有新臺幣匯率之指數投資證券。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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