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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需要,各公開發行公司應自 110 年 5 月 24 日起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並修正「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需要,各公開發行公司應自 110 年 5 月 24 日起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並修正「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自即日生效。

主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需要,各公開發行公司應自 110 年 5 月 24 日起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並修正「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主 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需要,各公開發行公司應自 110 年 5 月 24 日起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並修正「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 年 6 月 28 日同意事項。

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 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及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3 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及「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公告事項:一、修正「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如附件。

二、公告對象如有違反本公告相關措施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6 條第 3 款及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項第 3 款規定視違規情節據以裁處。

三、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會,並由本會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四、本會 110 年 5 月 20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1371 號公告,與本公告不符部分,自即日廢止。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20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1371 號公告,修正「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自即日生效。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20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1371 號公告,與本公告不符部分,自即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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