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7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之令

會議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於公開發行公司上市、上櫃及興櫃前所取得之股票,及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公司之庫藏股或行使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而取得之公司股票,尚非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取得」之範圍,不列入歸入利益之計算。但內部人另有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公司股票之行為相隔不超過六個月者,應有歸入權之適用,不得以所賣出之股票係以前述方式取得,主張豁免適用。

二、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買進或賣出該公司股票、與其代表之自然人之賣出或買進之行為,兩者所有權各自獨立,無合併計算六個月期間之認定問題。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90)台財證(三)字第一七七六六九號令,自即日廢止;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二)第二四0九四號函及八十二年一月六日台財證(三)第六八0五八號函,依本會一百十年七月三十日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924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2 月18 日(90)台財證(三)字第 177669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20382845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