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金管證交字第一O四OO五二六二八號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金管證三字第O九四O一二七四六三號函、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年八月十七日(八O)台財證(三)字第一九四五四號函、七十七年九月十九日(七七)台財證(二)第O九O六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要旨
本會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金管證交字第一O四OO五二六二八號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金管證三字第O九四O一二七四六三號函、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年八月十七日(八O)台財證(三)字第一九四五四號函、七十七年九月十九日(七七)台財證(二)第O九O六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本會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金管證交字第一O四OO五二六二八號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金管證三字第O九四O一二七四六三號函、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年八月十七日(八O)台財證(三)字第一九四五四號函、七十七年九月十九日(七七)台財證(二)第O九O六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本會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金管證交字第一O四OO五二六二八號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金管證三字第O九四O一二七四六三號函、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年八月十七日(八O)台財證(三)字第一九四五四號函、七十七年九月十九日(七七)台財證(二)第O九O六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5 年 2 月 16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4005262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8 月 25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4012746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0 年 8 月 17 日(八O)台財證(三)字第 1945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77 年 9 月 19 日(七七)台財證(二)字第 0906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