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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六年一月九日(七六)台財證(二)第OOO一二號函、七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七七)台財證(二)第OO三六八號函及八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八O)台財證(二)第二O三四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六年一月九日(七六)台財證(二)第OOO一二號函、七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七七)台財證(二)第OO三六八號函及八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八O)台財證(二)第二O三四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六年一月九日(七六)台財證(二)第OOO一二號函、七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七七)台財證(二)第OO三六八號函及八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八O)台財證(二)第二O三四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六年一月九日(七六)台財證(二)第OOO一二號函、七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七七)台財證(二)第OO三六八號函及八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八O)台財證(二)第二O三四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76 年 1 月 9 日(七六)台財證(二)第 00012 號函(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主要內容),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77 年 4 月 16 日(七七)台財證(二)第 0036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80 年 7 月 22 日(八O)台財證(二)第 2034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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