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3條及第16條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3條及第16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3條及第16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十三條負債總額之計算,得扣除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所生代收付性質之過渡性負債,及承做政府債券買賣所發生之負債。
二、有關本規則第十六條資產總額之計算,應扣除交割專戶銀行存款,及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所生代收付性質之過渡性資產。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七七)台財證(二)第○九五九六號函及七十八年一月十七日(七八)台財證(二)第二四二四○號函,依本會一百十年八月二十六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三六三二八六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8 月 22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103829011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