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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會計師法第 16 條有關分事務所設置疑義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所詢會計師法第 16 條有關分事務所設置疑義

主旨

所詢會計師法第 16 條有關分事務所設置疑義

法規內容

主 旨:所詢會計師法第 16 條有關分事務所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3 月 7 日全聯會二字第 09700015 號函。

二、依據會計師法第 16 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得設立分事務所,分事務所應由執業會計師親自主持,同一會計師以主持一分事務所為限;

且分事務所之設立家數,不得超過該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之人數。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分事務所,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每直轄市或縣(市)以一家為限。」,故會計師單獨設立個人會計師事務所者,尚非不得於主事務所外,另設立分事務所一處。又本法並未限制會計師事務所於主事務所所在之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設立分事務所,惟分事務所之設立家數,不得超過該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之人數,且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每一直轄市或縣(市)以一家為限

二、原財政部 73 年 9 月 21 日台財證(一)字第 2680 號函及 73 年12 月 10 日台財證(一)字第 3500 號函,因會計師法之修正,不再援用。

正 本: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 本:臺北市會計師公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原財政部 73.09.21 台財證(一)字第 2680 號函不予適用)(原財政部 73.12.10 台財證(一)字第 3500 號函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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